(2017)粤16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华强与刘坚、朱定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强,刘坚,朱定尧,邹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602民初447号原告何华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成远带、陈超然,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坚,男,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朱定尧,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邹继平,男,汉族,河源市源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坚在调解书签收之日偿还原告20000元。二、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刘坚在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三、2018年2月5日前,被告刘坚偿还原告15000元。四、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刘坚在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五、2019年2月25日前,被告刘坚偿还原告2000元。六、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清应付款项,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清偿款项。七、被告邹继平为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朱定尧的保证责任。九、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6元,由被告刘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朱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