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彩全盗窃罪、抢劫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彩全,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2007年3月26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13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08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4日,因盗窃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彩全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彩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唐店街道、新安街道、北沟街道等地,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作案10起,窃得小米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600元。具体情节分述如下:1、2017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唐店街道某村某组何某2家的超市,采取破锁入室的方式进入何某2家超市,将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2、2017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路某小区某美容店,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方式,将金某1放在一楼店铺收银台内的一女士手包盗走,后又归还给被害人金某1。3、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农贸某服装店,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店内,因在店内收银台未能翻查到钱物而盗窃未遂。4、2017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巷×号,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张某1家客厅,趁张某1不备,将张某1放在客厅沙发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5、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商城某宾馆内,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金某2居住的房间,将金某2的一条牛仔裤、钱包盗走,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6、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巷×号张某2家,趁张某2不备,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方式,将张某2家一楼卧室衣橱内的200元现金盗走。7、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商城某路的水果店门前,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耿某放在店门前的一红色塑料小桶盗走,桶内有现金200余元。8、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医院一楼护士站,采取溜门入室、顺手牵羊方式,将王某钱包内200余元现金盗走。9、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某街某超市,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超市内,将马某放置在超市收银台内的钱箱盗走,钱箱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10、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某路韦某劳保门前,趁店主韦某不备,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店前柜台上一部小米5手机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二、抢劫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彩全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汽车站对面某保健品店,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将柜台盒子内2000元现金盗走。后被被害人袁某1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陈彩全与袁某1进行打斗,致袁某1腿部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袁某1的主要损伤为右大腿挫伤面积达15.0cm^2以上,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彩全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在新浪网吧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彩全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何某1的证言,被害人何某2、张某1、张某2、王某、袁某2、马某、耿某、闫某、金某2、韦某、金某1的陈述,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立案报告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陈彩全的户籍年龄证明及对现场的辨认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彩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彩全犯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彩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彩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彩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臧冬梅人民陪审员 曹桂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