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柳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信阳市建设路。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马某申请执行柳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某、柳某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在信阳市某房屋系被执行人柳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柳某名下坐落在信阳市某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仝允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仁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