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柳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信阳市建设路。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柳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马某申请执行柳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某、柳某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在信阳市某房屋系被执行人柳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柳某名下坐落在信阳市某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仝允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仁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