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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桂梅与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梅,吴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71号原告:宋桂梅,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吴辉,女,1975年2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宋桂梅诉被告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桂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桂梅负担。审判员  孙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