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桂梅与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梅,吴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71号原告:宋桂梅,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吴辉,女,1975年2月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宋桂梅诉被告吴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桂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桂梅负担。审判员 孙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