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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721号原告原告陈茂福,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杜军,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生,住陕西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负责人侯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勇,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被告责任造成原告车辆拆检费、评估费、财产损失及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公告费等789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茂福诉被告杜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陈茂福车损66830元;2、杜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茂福评估费、拆检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被告杜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