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秉初与叶国勤、罗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秉初,叶国勤,罗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441号原告:章秉初,男,194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国勤,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罗爱青,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秉初为与被告叶国勤、罗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