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章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章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6660号原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傅舍村6组。法定代表人:徐天山,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久成,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秦章金,男,1966年9月16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山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冉公司)诉被告秦章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冉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冉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原告山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翠燕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人民陪审员 胡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