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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红光涂装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常州红光涂装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651号原告: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05号2幢1127室。法定代表人:曾祥明。被告:常州红光涂装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胡剑卫。原告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红光涂装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米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