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李峰、王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李峰,王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0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负责人:沙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启(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鲁超(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王晓霞,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告李峰、王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毕玉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