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奥隆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景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龙鹏。被执行人天津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十道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勇。衡水奥隆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天津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奥隆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4083元,过付申请人378590元,缴纳执行费5493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