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XX杰诉被告金顺祚、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金顺祚,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111号原告XX杰,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金顺祚,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原告XX杰诉被告金顺祚、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