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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XX杰诉被告金顺祚、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金顺祚,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111号原告XX杰,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金顺祚,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原告XX杰诉被告金顺祚、被告沈阳市充电设备厂迎春烧烤店、被告沈阳市鑫鑫迎春烧烤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