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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运停与周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停,周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3号申请人张运停,男,生于1959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怀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运停与被执行人周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怀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