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运停与周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停,周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3号申请人张运停,男,生于1959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怀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运停与被执行人周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怀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