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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与罗有城、温群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罗有城,温群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39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5号101单元及153号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854990853Q。主要负责人:白双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李开辉,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有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温群妹,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与被告罗有城、温群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撤回对被告罗有城、温群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审 判 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符雪 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