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通化市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通化市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通化市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光华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通中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申请执行的(2013)通中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日期为2014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世洲执行员 孟 刚执行员 薛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