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9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新合诉刘俊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合,刘俊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合,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俊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新合诉刘俊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俊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新合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俊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