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新合诉刘俊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合,刘俊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合,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俊铎,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新合诉刘俊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俊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新合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俊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