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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王忠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王忠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负责人:朱显木,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和,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上诉人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24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后,上诉人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代理审判员  丁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