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传里申请王春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里,王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住所地集贤县太平镇太吉村*组**号。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双阳矿6队。本院在执行王传里申请执行王春英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英下落不明且本院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传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