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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大金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某某,四川大金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大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白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0000280256。法定代表人娄立国,总经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