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相伟、王光成与襄阳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相伟,王光成,襄阳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54号申请人:徐相伟。申请人:王光成。被申请人:襄阳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雷强,襄阳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站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医疗器械维修管理站所有的位于xxx房屋(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徐相伟所有的位于xxx房屋(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相伟、王光成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