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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储诚权、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诚权,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05-8号申请执行人:储诚权,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紫阳村,注册代码L5819422-6。经营者:陈飞,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储诚权与被执行人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光市沁民自来水厂的华夏银行存款2161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