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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选兵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吴选兵,吴祥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选兵,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第三人:吴祥兵,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选兵及原审第三人吴祥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2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选兵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吴选兵的起诉内容,吴选兵起诉请求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吴选兵系在安邵高速公路湖南省涟源市内施工引发争议。湖南省涟源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与被上诉人吴选兵并无合同关系的问题,因系实体处理范畴,本案不予审查。综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伟  军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李  连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