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魁诉被告袁鹏、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魁,袁鹏,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31号原告:张宏魁,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袁鹏,男,汉族,1990年1月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正彩。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南槽子村。委托代理人:李国盛,系该公司员工,男,彝族,1982年3月12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魁诉被告袁鹏、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魁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魁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魁撤回本案中对被告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人民陪审员 李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