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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崔忠福、王宗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福,王宗玲,吴金峰,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28号之一申请人:崔忠福,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申请人:王宗玲,女,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被申请人:吴金峰,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宏,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崔忠福、王宗玲诉吴金峰、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忠福、王宗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崔忠福、王宗玲以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忠福、王宗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