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3刑初2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于渭南市华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6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7)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翼燕、被告人郭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华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病期间,趁西隔壁五病室无人之机,将该病房内18号病床上的一个粉色女式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证件若干���后被告人郭某某将2000元现金窃取,钱包及其他物品丢弃在住院部大楼西侧垃圾箱内,后失主颜岭经查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自己钱包的人为其父住院病房东隔壁郭某某。2016年5月23日,失主颜岭在华县308公交车站发现被告人后将2000元追回并在华州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垃圾箱内找到粉色手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颜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据清单、华州区人民医院监控视频、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华州区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住院治病期间窜至同楼层三病室病房内,趁失主索拴锁熟睡之际,将失主放在病床床头上衣内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行卡及身份证件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索拴锁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苏娜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属财物,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娟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