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云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云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刑更108号罪犯梁云和,男,1990年9月11日生,苗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2010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云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2015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云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2017年4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梁云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云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云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云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令志审判员 彭 浩审判员 袁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