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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军成、马学才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成,马学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8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成,男,回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2012年7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学才,男,回族,1993年2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洲。2016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5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经事先预谋使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技术开锁工具进入本市城北区朝阳东路新天乐小区1号楼4单元某室内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1500元、230美元(折计人民币1566.6元)、200港元(折计人民币175.6元)、10元面值纪念币40枚(价值人民币400元)、六福钻戒一枚。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六福钻戒价值人民币9960.00元。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案有失主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书证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归案经过、前科书证、物证开锁工具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6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马军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军成、马学才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军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学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物证开锁工具两套没收归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庞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媛媛附:本案���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