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灵坡与周杰、周文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灵坡,周杰,周文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988号原告:康灵坡,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杰,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周文艺,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曲县。原告康灵坡与被告周杰、周文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康灵坡诉称,原告康灵坡与妻子周晓瑞、女儿康乐琴一家三口于2015年10月3日前往四川自驾旅游。在行驶至四川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一家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原告一家住院期间,周晓瑞所在单位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将原告夫妻的投资款12万元及利息共计143755元、原告配偶周晓瑞应得工资收入9000元一并送往兰州医院给原告,并向原告一家捐款16000元。因原告一家均住院治疗,上述143744元由山西创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汇款到被告一账户,并由被告二签署收据。9000元和16000元由被告二保管,负责医院花费。但两被告并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原告一家的治疗,而是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索要仍拒不归还。现原告因右手左腿骨折并带神经性损伤,构成终身残疾,女儿康乐琴双腿骨折并做脾切除手术,后续还需要大量药物辅助治疗,被告占用上述款项,致使原告及女儿的生活雪上加霜,后续药物治疗陷入停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夫妻的投资款及利息143755元;2、二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受捐的救助款16000元;3、二被告返还原告配偶工资收入9000元;4、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120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周杰的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周文艺的住所地为山西省河曲县,且原告未提供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我院辖区的证明,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 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