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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06号申请人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