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与翁雪连、雷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翁雪连,雷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翁雪连,女,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葵,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与翁雪连、雷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正阳农行申请执行翁雪连、雷葵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广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