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柯善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善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72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善兰,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善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铮出庭支持公诉,柯善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柯善兰以其个人身份资料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7×××61的信用卡。随后,柯善兰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4月17日开始拖欠,截至同年11月4日,透支本金人民币49898.66元、利息、滞纳金及费用共计人民币20262.53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且还款期限已超过三个月。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柯善兰以其个人身份资料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随后,柯善兰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10月31日透支本金人民币28110.8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且还款期限已超过三个月。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柯善兰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并还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欠款,后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人员网上追逃,并于2016年10月22日在中山市小榄轻轨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柯善兰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善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善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柯善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柯善兰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善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7年4月13日前被羁押的7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柯善兰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8110.8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妙柱卜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