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424朱灵华与张荔、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灵华,张荔,沈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424号原告:朱灵华,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张荔,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沈云,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朱灵华与被告张荔、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月3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朱灵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陆宇峰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