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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与宋志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宋志刚,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该案已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