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与宋志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丰家居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宋志刚,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该案已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