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淑婷与叶施建、应晓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淑婷,叶施建,应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914号原告:杜淑婷,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弄**号,现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徐峰(系原告杜淑婷丈夫),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遂昌县。被告:叶施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遂昌县大柘小学教师,住遂昌县。被告:应晓红,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小忠村龙藏*号,现住遂昌县。原告杜淑婷与被告叶施建、应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施建、应晓红归还代偿款本金64888.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案件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原告申��,对被告叶施建、应晓红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保全金额为8万元)。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2日,被告应晓红、叶施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贷款15万元,由原告杜淑婷和案外人雷松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7日,由于被告应晓红、叶施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杜淑婷、雷松文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代偿款按月息2分计息。2017年3月8日,原告代被告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借款本息共计64888.51元。因被告未归还上述代偿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杜淑婷为实现债权已支付案件申请费82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施建、应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淑婷代偿款本金64888.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并支付案件申请费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由被告叶施建、应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