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晓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25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辉,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1月2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2月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晓辉在其开设的上高县“金沙汇KTV”的“古琦”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陈某、左某、况挺、罗某、方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物证,被告人李晓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被告人李晓辉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晓辉在上高县“金沙汇KTV”自己所开的“古琦”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陈某、左某、况挺、罗某、方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晓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19日晚上自己在上高县“金沙汇KTV”开设了“古琦”包厢,由自己提供毒品“K粉”,在包厢内容留罗某、况挺、陈某、邹某等人吸食毒品。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9日晚上,李晓辉跟自己打电话说到金沙汇“古琦”包厢,自己进去之后看到李晓辉、况挺、罗绍龙、况国新等人。自己用水果盘子吸食了点K粉,李晓辉、况挺、罗绍龙、陈某也都吸食了K粉,是李晓辉开的包厢。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9日晚上自己在“金沙汇KTV”一个包厢内吸食了K粉,当时包厢里有十来个人,况挺、李晓辉等人都在,是李晓辉开的包厢。4、证人况挺的证言,证实自己跟着李晓辉进入包厢,且自己在包厢内看见有K粉,自己也一起吸食了。5、证人左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9日晚上自己打电话给李晓辉问他在干嘛,李晓辉叫自己去“金沙汇KTV”二楼唱歌,自己到了之后就看到包厢内有李晓辉、况挺、邹某、陈某等人,并且包厢内有K粉,自己就吸食了。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9日晚上在金沙汇“古琦”包厢内吸食了毒品。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左某叫自己去金沙汇KTV喝几杯酒,到了之后看到桌上有K粉,自己就吸食了一些。8、证人朱某的证言,朱某系“金沙汇KTV”的营销经理,证实了绰号为“金金”的女孩是自己组上的,2016年11月19日“古琦”包厢的消费单上有自己和金金的签字,是金金帮客人预订的包厢。9、书证,(1)金沙汇消费账单复印件,证实2016年11月19日金沙汇古琦包厢的订房人是朱某、金金。(2)李晓辉的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11月19日19时43分许,李晓辉两次打电话与金金联系(3)上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0日对李晓辉、况挺、左某、罗某、方某等人的吸毒行为进行了行政拘留。(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抓获情况。(5)常住人口信息及上高县公安局锦江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晓辉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前科。10、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金沙汇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查处金沙汇“古琦”包厢的视频,证实查处时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辉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晓辉系初犯、偶犯,先前也无吸毒史,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晏勇强人民陪审员 钟建华人民陪审员 郭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