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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秦传会与陕西雅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传会,陕西雅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459号原告:秦传会,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陕西雅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水厂路南侧曲江旺园国际公寓A幢1单元15层C层。法定代表人:刘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传会与被告陕西雅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传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传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7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