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瑞龙、杨品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龙,杨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陈瑞龙,男,30岁,1986年4月13日出生,证件号码360722198604130354,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品华,男,34岁,1982年5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23198205240316,汉族,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陈瑞龙申请杨品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品华应支付申请人陈瑞龙案款30450.0元,承担执行费356.75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品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