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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付志环、李金阳与李书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环,李金阳,李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付志环,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金阳(付志环之子),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书勇,男。申请执行人付志环、李金阳与被执行人李书勇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李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二、被告人李书勇对许晋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志环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9,874.4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金阳抚养费人民币35,272.78元(李金阳抚养费人民币9,815.10元、杨淑芝抚养费人民币25,457.68元),共计人民币135,147.26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被告人李书勇对吉跃库向陈伟杰退赔人民币300.00元、向高丽文退赔人民币1,800.00元、向张吉清退赔人民币16,660.00元、向吉林市第二十六中学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中心学校退赔人民币22,000.00元、向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退赔人民币270.00元,共计人民币41,13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志环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人付志环、李金阳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长刑,其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