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4民初1101号原告:田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某,系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以与被告房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房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杨树森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