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炎与皇甫建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炎,皇甫建柱,皇甫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37号申请人:张炎,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皇甫建柱,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皇甫甜甜,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张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皇甫建柱、皇甫甜甜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皇甫甜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皇甫甜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皇甫甜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存款,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