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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贵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贵仁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刑初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贵仁,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柳河县人,系柳河圣水酒厂生产厂长,现住梅河口市。曾因犯假昌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宋贵仁监视居住。辩护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贵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3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姜汶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贵仁及辩护人秦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贵仁在担任柳河县圣水酒厂生产厂长,负责配制、生产过程中,将“锁阳”及“锁阳2号”提取物与其他原材料按固定比例配制了“圣水神男士配制酒”,装瓶后进行出售,已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此外,在柳河县圣水酒厂扣押“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共530余箱。经鉴定,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案发后,宋贵仁系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贵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贵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主体错误,本案涉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单位柳河县圣水酒厂,而非宋贵仁,起诉书指控的生产销售行为是柳河县圣水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作为生产厂长的宋贵仁,应承担的是直接责任人应负的相应刑事责任;2、起诉书指控宋贵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锁阳”是中药材本身无毒、无害。依据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依据此规定,锁阳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是可以添加的物质,包括“锁阳2号”都是锁阳提取物的一种,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禁止添加。3、起诉书的认定的“圣水神男士配制酒”中含有的有毒、有害成份,统称为5型磷酸二酯酶,是西药“伟哥”的主要成份,该成份在公安机关送检之前,宋贵仁并不知情,因此宋贵仁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宋贵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错误,指控事实不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宋贵仁在担任柳河县圣水酒厂生产厂长,负责配制、生产过程中,将“锁阳”及“锁阳2号”提取物与其他原材料按固定比例配制了“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存入酒罐后,装瓶进行出售,已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此外,在柳河县圣水酒厂扣押“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共530余箱。经鉴定,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案发后,宋贵仁系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已追缴宋贵仁违法所得3万元。另查明,柳河县圣水酒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宿某;宋贵仁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4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在此期间被羁押18天;本起犯罪宋贵仁被羁押3个月19天。公诉机关提供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辉南县、平潭县、大庆市等地公安机关将销售的“圣水神”酒,予以扣押;对柳河县圣水酒厂未销售的圣水神配制酒予以扣押;将扣押的大枣提取物、枸杞提取物发还给宿某。2、抓获经过:被告人宋贵仁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公安机关前科查询、(2011)梅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缴款票据:宋贵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宋贵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柳河县圣水酒厂法定代表人为宿某,个人独资企业。5、出资转让协议、合作协议、柳河县圣水酒厂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宿某与宋贵仁合作经营柳河县圣水酒厂;变更前投资人宋贵仁,出资额15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投资人宿某,出资额600万元人民币。6、柳河县圣水酒厂代理合同:柳河县圣水酒厂代理人与吉林长春、辽宁宽甸县、铁岭市等地代理商签订销售“圣水神酒”的代理合同。7、宋贵仁生产销售统计表、销售单、圣水神酒厂销售明细、圣水神零散酒出库明细:证实圣水神酒的生产和销售数量。8、柳河县公安局集群情况说明、各地区购货信息:2016年9月份在全省全国进行集群协作侦查,共核实销售金额19.0980万元,其中包含销售单中的记录4.0680万元,去掉销售单中的金额为15.0300万元。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A:刘辉的相关信息中无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址,无法进行调查。B:大连市金州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未能找到邵伟。C: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公安分局无法与明立言本人联系。10、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圣水神配制酒、圣水神酒男士配制酒、圣水神酒、圣水人家养生酒、男士专用圣水神酒均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枸杞粉、大枣粉、桑葚粉、锁阳提取物未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11、郑在坤说明、银行流水:2013年1月宋贵仁向其采购“锁阳2号”1公斤;2013年8月宋贵仁向其采购“锁阳2号”10公斤。12、梅河口市韵达快递说明:按规定所有快递信息最多保留一年,超过一年所收、派单据都要销毁。13、罚没款票据:公安机关追缴宋贵仁违法所得3万元。14、(2011)梅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宋贵仁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宋贵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5、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结果汇总,圣水人家配制酒,配料表为优质白酒、泉水、桑葚、枸杞、大枣、蜂蜜,按《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GB/T27588-2011《露酒》标准检验合格。16、柳河县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供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表:“锁阳”及“锁阳2号”未列入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表。17、销售单、销售记录薄、U盘:证实圣水酒厂的代理商信息及销售情况。18、光盘: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19、证人姜某证言:(1)其在姐夫宿某的酒厂打工,负责接待客户、发货和管理财务。圣水酒厂生产销售主要是发展代理商,零售只是很少一部分。(2)马某负责发货、开具销售清单、对账;刘某负责管理账目和现金;其负责接待客户,有时帮马某和刘某发货、开具销售清单和对账清点数目。从财务人员的账本和销售清单,能看出销售的金额和各种配制酒的数量。销售清单上面金额有的收到的是现金,有的是汇款,只要开了销售清单就说明购买者已经给我们酒厂货款了,给现金的话,财会人员刘某和我就直接收了,汇款由我和宋贵仁、宿某告诉财会马某货款已经到账上,马某开销售清单,马某在圣水酒厂销售明细的付款方式和备注栏都有记录。20、证人崔某证言:其曾在圣水酒厂上班,在车间过滤酒和生产装瓶。宋贵仁是圣水酒厂的生产厂长,负责调酒配料和销售。其厂在2014年春天时候生产第一批圣水神酒,第二批是2014年6月生产的,一共生产了两批,男士圣水神酒一共生产了10吨,女士圣水神酒生产了6吨。现在车间的酒罐里大约有2吨左右女士神酒和3吨左右男士神酒。21、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末,其曾在柳河县通达家园的圣水酒厂办公室工作过,负责财会工作,主要是税务申报。在其管理财务期间,销售额大约30多万元。酒厂销售的有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还有圣水神礼品盒,还有圣水神和谐号,共四种酒。22、证人马某证言:(1)2014年3月末至2014年9月10日,其在圣水酒厂办公室工作,根据宿某、宋贵仁、姜某三人的安排往外地发货。其用两个笔记本记录了每天的销售数量和支出,还将5-8月四个月的销售清单装在4个牛皮纸信封里,交接的时候其给了姜某。(2)其根据宿广军、宋贵仁、姜某三人安排往外地发货,具体发多少由他们决定,其负责打印销售清单和到物流发货。其在销售清单上开具的数量和金额都是准确的,其每月和刘某对一下库存数量,上面的金额都是真实的,货款在圣水神酒厂销售明细付款方式和备注都有记录。零散酒销售给的现金,都是姜某和刘某收的,汇款都汇到宿某、宋贵仁、姜某他们三个的账户上。23、证人郑在坤证言:2013年5月左右,宋贵仁向其购买了两次“锁阳2号”原料,第一次卖给宋贵仁1公斤、第二次卖给宋贵仁10公斤,其通过物流发货给宋贵仁,宋贵仁将货款汇到其银行卡上。24、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4月其以孙菊香的名义注册了武汉鑫佳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在坤与其是好朋友,郑在坤用其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郑在坤是否卖过“锁阳2号”原料其不清楚。25、证人刘某1证言:其是柳河县圣水镇泉眼村的村书记,2013年9月14日其与圣水酒厂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销售圣水酒厂生产的圣水神(男士、女士)配制酒。圣水神男士配制酒喝了后有壮阳效果,性冲动来的快。26、证人王某证言:其在柳河县圣水酒厂当过工人,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两种,其干活期间,酒厂生产了3000箱左右,大部分是男士配制酒,女士配制酒200箱左右。27、证人潘某证言:其在柳河县圣水酒厂当过工人,负责扣盖,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两种。其去干活的时候,配制酒在酒罐里调配好了。28、证人刘某2证言:其在柳河县圣水酒厂当过工人,负责刷瓶和扣盖,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配制流程是,先刷酒瓶放在流水线上,酒罐里的配制酒过滤,装入酒瓶中,装完瓶后扣盖,机器压盖、装盒,最后装箱。配制酒在酒罐里调配好了,具体里面含有什么成分其不知道。29、证人邱某证言:其在柳河县圣水酒厂当过工人,负责刷瓶和扣盖,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配制流程是,先刷酒瓶放在流水线上,酒罐里的配制酒过滤,装入酒瓶中,装完瓶后扣盖,机器压盖、装盒,最后装箱。是谁把配制酒调好的不清楚,其只知道有一个姓宋的老板。30、证人陶某证言:其在柳河县圣水酒厂当过工人,负责刷瓶、扣盖、叠盒、装盒,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圣水酒厂什么时间生产配制酒的其不清楚,但其第一次在酒厂上班是2013年9月左右。配制流程是,先刷酒瓶放在流水线上,酒罐里的配制酒过滤,装入酒瓶中,装完瓶后扣盖,机器压盖、装盒,最后装箱。配制酒在酒罐里调配好了,具体里面含有什么成分其不知道,只知道是养生酒。31、证人华某证言:其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在圣水酒厂工作的,是其外甥姑爷宿广军让其去的。2015年3月其在酒厂担任保管员,之前保管员是其弟弟华正才,二人交接时华正才交其一本出库单。其担任保管员期间,圣水神男士和女士配制酒生产了1000件左右,库里原来还有和谐号酒100多箱,还有圣水礼品盒酒大约200箱。是宋贵仁和崔某把酒调配好的。32、证人薛某证言、辉南县公安局扣押清单:(1)其是辉南县华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公司经营酒水批发、零售。其是柳河县圣水神酒厂的代理商,2013年在柳河签的代理合同,其签完合同后,购买了圣水神配制酒,分为男士专用和女士专用酒两种,一共50箱、每箱360元,每箱30瓶,货款1.8万元。(2)2015年9月24日辉南县公安机关将薛某所有的圣水神酒19箱予以扣押。33、证人孙某证言:其是柳河圣水酒厂在梅河的代理商,其在2013年从圣水酒厂购买了25、6箱圣水男士配制酒,每箱30瓶,进价每瓶12元,一箱360元,当时厂家要求每瓶零售30元。34、证人余某证言:其与柳河圣水酒厂姓宋的签过代理合同,现在合同已经没有了。其一共在圣水酒厂买了6箱一共180瓶圣水神酒,每箱360元,一共是2160元。其去买的时候是和朋友张海军一起去的,张海军说买30箱就能做代理,当时其就买了6箱,张海军以其名义买了24箱圣水神酒。35、证人李国清证言、扣押清单、照片、平潭县公安局说明:(1)2015年5月其弟弟李国金在吉林省务工,他当时打电话说给其买了一点保健酒,说这个酒的效果好,让其试试。不久,其就收到了邮寄过来的“圣水神”酒,其中有2箱粉红色纸盒包装是女士饮用,2箱褐色包装男士饮用,快递送货到其家。其收到的时候是2014年5月,每箱30瓶,每瓶150ml,生产厂家为:吉林柳河圣水酒厂,厂址:柳河县圣水镇,产地:吉林通化。(2)平潭县公案机关于2015年11月23日将李国清所有的“圣水神”酒82瓶予以扣押。(3)李国清现在外地务工,暂无法取得联系方式,故无法向李国清调查取证。36、证人白某证言:2014年其通过谭姓女子买了50箱“圣水神”酒,一共1.8万元,有2箱女士酒,其他是男士酒。37、证人索保平证言、照片:2012年或是2013年的6、7月份,其到吉林境泊湖景点游玩,通过小广告介绍,以邮寄方式购买了10件“圣水神”酒,包括邮费共5000多元。这个酒就是自己喝和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喝点,现在还剩两瓶(照片)。38、证人杨丽证言、孝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1)2014年夏天,其经营“正祥居”茶店,经朋友田世大介绍了解到“圣水神酒”,朋友说这个酒在外地卖的很好,让我在店里卖卖试试,就留了几瓶,也没卖。后来田世大又拿过来4箱,还剩一些提供给公安机关了。(2)孝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孝义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将杨丽所有的“圣水神”和“圣水神酒”予以扣押。39、证人田世大证言、孝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1)2014年,其向朋友宿某购买了40多箱“圣水神酒”,是通过快递发给其的,其给宿某酒厂的人卡里打了1万元。(2)、公安机关经对田世大询问,田世大称其与“圣水神酒”酒厂法人宿某是朋友,其持有的产品是宿某送他的,他给转款1万元。目前除了杨丽处所扣押的1箱圣水神(女士专用)、2箱圣水神(男士专用)、12盒圣水神(女士专用)、一盒圣水神酒,其余全被田世大及其工厂工人饮用。40、证人王某3证言:其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2013年10月底,其去合肥市参加“糖酒会”,在“糖酒会”上其知道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圣水酒厂,这个酒厂在那招代理商,其当时看酒厂生产、销售许可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手续都齐全,其便与那酒厂的销售员签合同。回家后半个多月,酒厂的人联系我打款1.8万元,买了50箱。其购买酒的名称是“圣水神酒”,一瓶是12元,一箱30瓶,是彩色包装的纸箱,其买的是男士配制酒。41、证人金某证言、扣押清单:(1)其为柳河圣水酒厂在沈阳市于洪区的代理商,当时签订了合同,现在找不到了。其第一次购买了50箱“圣水神酒”,其中40箱是男士配制酒,10箱为女士配制酒,每箱30瓶,当时一共花了1.8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8、9月份,其购买了10箱女士配制酒,花了3600元。其在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A座1101租了一年多的时间,是在2014年7月初开始租的,在那以每瓶3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大约卖了20箱,其余40箱被其送人了。(2)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对金某持有的营业执照、“圣水神酒”宣传册、“圣水神酒”包装、“圣水神酒(男、女)2瓶,予以扣押。42、证人崔某1证言、“圣水神“配制酒照片:(1)2012年上半年其与宋贵仁签的代理合同,就是帮厂家推销这种酒,没有其他条件,大约1年前其要去韩国,厂家与其解除了代理合同。2012年上半年,签完代理合同后,按厂家要求,我得至少购买50件,每瓶12元,我一共付了1.8万元(2)崔某1购买的圣水神配制酒外表包装。43、证人阚某证言、代理合同、扣押物品清单:(1)2013年12月5日,其与孙某签订的代理合同,成为柳河圣水酒厂在大庆市林甸县的代理商。同日,其购买“圣水神酒”男士配制酒50箱,360元一箱,一共花了1.8万元。红色纸壳的外包装,每瓶150ml,酒精度38度,每箱30瓶,生产厂家是吉林柳河圣水酒厂,生产批号许可证QS220515050061。其是通过物流配货的方式收到的产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打给孙某。(2)扣押阚某持有的圣水神男士专用配制酒12箱。44、证人黄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代理合同、检测报告等:(1)2014年其以儿子何明欢的名义购买了50箱“圣水神”的保健营养酒。圣水神酒是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酒厂出产的一种营养保健酒,外包装是一个正方形的纸箱,内有30小瓶,其家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上面有型号和规格。其是代理商,签有合同,当时其想代理这种酒,所以要了他们厂家的生产销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检测报告等,都提供给公安机关了。(2)灵山县公安局扣押黄某持有的“圣水神女士配制酒”22箱、“圣水神男士配制酒”31箱。45、证人关某证言:2013年年底其与吉林省柳河圣水酒厂签订了酒水代理合同,代理的是圣水酒厂生产的“圣水神酒”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其一次性交给酒厂1.8万元货款,大概购买50多箱,其中大多数的是男士配制酒,女士的也有几箱,发了大概3次,通过客车发到熊岳服务区。46、证人李某证言:其是柳河圣水酒厂的代理商,2013年冬天,其分3-4次购买了50箱的“圣水神男士配制酒”每瓶150ml,每箱30瓶,一共花了1.8万元。47、证人宿某证言:(1)其是酒厂的法人代表,负责整个圣水酒厂的全面工作。宋贵仁负责生产和销售,是生产厂长。圣水酒厂原来是宋贵仁的,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需要有人继续投资。在2013年5月21日,其和宋贵仁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其给宋贵仁35%的股份,其占65%,其另给宋贵仁100万元现金,后续厂子由其投资,宋贵仁负责酒厂的生产管理,任生产厂长,其任董事长,其和宋贵仁是合作关系。(2)姜某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华老五和华老六负责仓库保管工作,崔某负责配合宋贵仁生产配制酒还兼职仓库保管员,刘某和王琦负责财务和现金,马某负责出纳和发货。还有一些工人,都是宋贵仁临时在圣水镇泉眼村找的,具体找的谁其不清楚。(3)销售配制酒的回款,宋贵仁经手的都汇到宋贵仁的银行卡上,其他人经手的有的汇到我卡上,有的汇到我小舅子姜某的卡上,还有一些直接给的现钱。(4)酒的生产流程都由宋贵仁负责,其只知道将配制酒各种原料添加到酒罐里,将酒精调到38度或28度之后进行搅拌,搅拌均匀之后再沉淀,沉淀半个月后,经过流水线过滤,装完瓶后贴商标。原料有普通白酒,泉眼村山上的泉水,还有大枣提取物、桑葚提取物、枸杞提取物、蜂蜜、锁阳提取物,还有一种“锁阳2号”提取物。“锁阳2号”是宋贵仁联系的,宋贵仁联系完之后,告诉其购买数量是10公斤,每公斤8000元钱,并且告诉其收款人的姓名和账号,然后其给一个叫柳华的转账8万元。“锁阳2号”是一种中药,具有壮阳的功效。“锁阳2号”和“锁阳”都是锁阳的提取物,“锁阳2号”比锁阳提取物的壮阳效果更好,这都是宋贵仁对其说的。“锁阳”提取物每公斤才200元钱,“锁阳2号”每公斤8000元钱,相差太悬殊了,里面含有的壮阳成分一定不一样,具体什么成分其不清楚。(5)宋贵仁主管生产,他和其说过“锁阳2号”比“锁阳”提取物壮阳效果好,壮阳效果好销量就会好,宋贵仁和其说其也同意了。圣水酒厂生产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两种,大约能有4000多件,各有多少其不清楚。是通过在全国各个县市区招代理商,通过网上和朋友联系,联系妥之后,就和他们签代理合同,代理的价格是1.8万元,最少50件。一共能招了三、四十个代理商,酒厂有代理合同,以交款为准。生产的酒销售了能有二三千件,宋贵仁销售的能有三四十万元,记账的能有三十多万,一共也就七八十万。(6)男士配制酒中检出的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那一定“锁阳2号”里面含有的,因为其他原材料都没有,再说“锁阳2号”的价格每公斤8000元钱,而“锁阳”提取物每公斤才200元钱。而且宋贵仁说过“锁阳2号”比“锁阳”提取物的壮阳效果更好。圣水酒厂生产的配制酒没有标明里面含有“锁阳”提取物和“锁阳2号”成份。48、被告人宋贵仁供述:(1)原来圣水酒厂的法人代表是我,由于后续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需要有人继续投资经营,在2013年5月21日,宿某和我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宿某给了我35%的股份,他占65%的股份,额外给我100万元现金,厂子后续投资都由宿某来投资,我只负责酒厂的生产和管理,任总经理,宿某任董事长。宿某每月给我6000元的工资,酒厂盈利后宿某按照35%的红利给我。(2)圣水酒厂生产的配制酒标明的成分有优质白酒、泉水、大枣、桑葚、枸杞、蜂蜜。因为“锁阳”是一种中药,国家规定食品不能添加药品,所以就没有标明“锁阳”,“锁阳”这种药物也不允许往酒制品里添加,以前柳河县质量监督局明令告诉过我。锁阳这种中药的功能是壮阳、补肾。我们厂生产的配制酒除了“女士配制酒”外,其他配制酒都添加“锁阳”这种原料。因为“锁阳”这种原料就是壮阳,只对男士管用,女士不管用。(3)2013年5月份宿某经营的时候才往配制酒里添加锁阳这种原料的。2013年5月份到2013年年底生产了四批次左右,每批次生产7、8百箱,一共能生产3000多箱,男士配制酒(30瓶一箱)有2000多箱,精品礼盒(4瓶100毫升男士配制酒,100毫升女士配制酒)有100多箱,300毫升的男士配制酒(2瓶一盒,一箱6盒)能有100多箱;女士配制酒将近800箱,具体什么时间生产的记不清了。2014年生产的三批次,2014年5月份生产了一批,生产的都是圣水人家圣水神男士配制酒,38度,每瓶150毫升,每箱30瓶,能生产了500箱左右;2014年6月份生产了一批次圣水人家圣水神男士配制酒38度,每瓶150毫升,每箱30瓶,能生产了500箱左右。现在酒罐里还能剩一吨多点男士配制酒,一吨多点女士配制酒;2014年10月份又生产了一批圣水人家男士养生酒,也是38度,每瓶150毫升,每箱30瓶,能生产800箱左右。一共能生产4000多箱,具体数我也不清楚。我在第一次笔录中交代的配制酒原料少说了一种,少说了一种叫“锁阳2号”的原材料。因为“锁阳2号”里面含有壮阳的非法物质,我知道“锁阳2号”禁止添加到配制酒里面,所以我就没敢说。“锁阳2号”是棕色粉末状的东西,含有壮阳成分,我买时厂家说壮阳效果特别好,我就寻思里面一定添加了壮阳的药物成分,因为我没化验,具体含有什么成分我也不清楚。我一共购买了二次“锁阳2号”这种原材料,第一次在2013年1月份购买的,买了1公斤,花了5000元钱,在梅河口一个农行自动取款机上给郑在坤汇的钱;第二次大约在2013年8月,是我用电话先联系的郑在坤,购买了10公斤,宿某给郑在坤汇去了8万元。这二次购买的“锁阳2号”都是通过韵达物流寄过来的,我都是在梅河口东方家居后面的韵达物流取的货,邮寄单上写的都是我的名字。基酒调配好,其他原料加完之后,我自己按照比例把“锁阳2号”添加到酒罐里,生产的工人谁也不知道我往里面添加了“锁阳2号”(4)生产完这些酒后,在全国各个县市区找代理商,通过网上和朋友进行联系,联系妥后就和他们签订代理合同。我们酒厂一共有四十多个代理商,酒厂有代理商明细。代理起步是50箱配制酒(男士配制酒和女士配制酒随意搭配),每箱360元,每瓶150毫升,总额是1.8万元,公司对推荐代理商的人进行奖励。150毫升、38%vol男士配制酒每瓶12元,每箱30瓶,每箱360元;150毫升、38%vol女士配制酒每瓶12元,每箱30瓶,每箱360元;100毫升精装礼品盒,每盒装5瓶酒其中4瓶男士的、1瓶女士的,每盒价格500元;300毫升、38%vol一箱是6盒、每盒2瓶(1瓶男士配制酒、1瓶女士配制酒),一箱的价格是900元,大伙都叫这种酒为和谐号。去掉送人和打样的,这些酒能销售了3000多箱,销售价值能有七、八十万的样子,有的钱汇到我的银行卡上,有的汇到宿某的银行卡上,汇到我卡上的能有三十多万元,我还收了四、五万的现钱,这些钱都让我用到酒厂的建设上了。(5)男士配制酒的原料有白酒、泉水、大枣、桑葚、枸杞、蜂蜜这六种原材料里是不可能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这三种物质的,如果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这三种物质,应该是“锁阳”提取物和“锁阳2号”里含有的。我自己认为是“锁阳2号”里面含有的,因为厂家卖给我时就说壮阳效果特别好,并且价格远高于普通的锁阳提取物,里面一定含有壮阳的药物成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宋贵仁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贵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1、犯罪主体错误,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宋贵仁应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宋贵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锁阳”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是可以添加的物质,“锁阳2号”是锁阳提取物的一种,我国没有法律禁止添加;3、宋贵仁对“圣水神男士配制酒”中含有有毒、有害成份不知情,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宋贵仁系柳河县圣水酒厂生产厂长,负责酒厂的生产和销售,经企业法人宿某同意后,由企业出资购买“锁阳2号”提取物,由宋贵仁负责生产“圣水神男士配制酒”,以企业名义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归企业所有。上述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对宋贵仁应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经鉴定“圣水男士配制酒”含有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份,以上三种成份,均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上成份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宋贵仁身为酒厂的生产厂长,明知食品中不允许添加中药,仍以明显超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锁阳2号”提取物,配制、生产“圣水神男士配制酒”,结合宋贵仁的供述、购货价格及证人证言和其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宋贵仁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综上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2、3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贵仁在担任柳河县圣水酒厂生产厂长,负责配制、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将“锁阳”及“锁阳2号”提取物与其他原料按照固定比例配制了“圣水神男士配制酒”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贵仁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圣水神男士配制酒”金额达39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宋贵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宋贵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部分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贵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1)梅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贵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中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宋贵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尚有余刑十一个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圣水神男士配制酒”五百三十余箱,依法收缴,予以销毁。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洋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孙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