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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曾海荣与李志行、李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荣,李志行,李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1648号原告曾海荣,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志行,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仁云,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荣与被告李志行、李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打算与被告自行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行、李仁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海荣撤回对被告李志行、李仁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400元,原告曾海荣自愿承担(已办缓交)。审判长  曾一平审判员  陈连保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佳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