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义保、张保书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义保,张保书,庞定超,桐柏县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平辽,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李萍,李继红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义保,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书,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定超,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柏县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甲五路阳光半岛。法定代表人:赵文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平辽,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李萍,女,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一审第三人:李继红,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一审第三人:李平辽,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白羽路*号。再审申请人李义保、张保书、庞定超因与被申请人桐柏县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李萍、李继红、李平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义保、张保书、庞定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义保、张保书、庞定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义保、张保书、庞定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