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容县新状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新状元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1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容县新状元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状元文化街,经营者易金枝。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新状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蓓审 判 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