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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与程素娥、赵洪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盘锦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素娥,赵洪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406号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盘锦久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冬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素娥。被告:赵洪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程素娥、赵洪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泰为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