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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永焕与侯芳义、王春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焕,侯芳义,王春节,韩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79号原告:胡永焕,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芳义,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春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静,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胡永焕与被告侯芳义、王春节、韩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胡永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焕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胡永焕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