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永焕与侯芳义、王春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焕,侯芳义,王春节,韩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79号原告:胡永焕,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芳义,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春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静,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胡永焕与被告侯芳义、王春节、韩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胡永焕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焕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胡永焕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