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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殿辉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64号罪犯张殿辉,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左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殿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参加拉线圈、值星员劳动,考核被执行机关记二次功。该犯2015年8月25至2016年8月25日,账户充值金额2677.00元,消费2603.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充值记录、消费汇总、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管干警赵明君、罪犯李春福、王玉国的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殿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久英审判员  韩 洋审判员  孙向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