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建与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69号原告:姜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社区如意路287号金顺大厦A座502房。法定代表人:赵传涛,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与被告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建负担。审判员 陈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