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齐向桥、尹大伟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吕春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向桥,尹大伟,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吕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财保20号申请人:齐向桥,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尹大伟,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法定代表人傅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吕春秋,男,1967年5月2日出生。申请人齐向桥、尹大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哈牡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号PZPP201723010507XXXXXX的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哈牡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款1200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吕春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