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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国香与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香,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422号原告:孙国香,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袍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业,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龙,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香诉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