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国香与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香,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422号原告:孙国香,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袍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业,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龙,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香诉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