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00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侯桂玲与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桂玲,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001民初151号原告:侯桂玲,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喀什市国税局退休职工,住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系原告的丈夫),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喀什地区国税局干部,住喀什市。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建设路(州建筑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烟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烟生,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阿图什市。原告侯桂玲与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侯桂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自行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桂玲负担。审判员 吴红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卉 来自: